索引号: | XXGK-2017-003151 | 发布机构: | 耀州区人民政府 |
发布日期: | 2017-11-17 | 文号: | 铜耀政发〔2017〕46号 |
关键字: | 划定 高污染 燃料 禁燃区 限制区 通告 | 浏览次数: | 次 |
有效性: | 有效 |
为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《陕西省政府关于印发省“治污降霾保卫蓝天”五年计划(2013—2017年)的通知》(陕政发[2013]54号)和《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限制区的通告》文件要求,经区政府研究,决定在城市规划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限制区(以下简称禁燃区、限制区)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高污染燃料类型
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:
(一)原(散)煤(无烟煤)、洗选煤、焦煤、木炭、煤矸石、粉煤、煤泥、水煤浆、型煤、重燃料油(炼焦油、重油、渣油)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(树木、秸秆、锯末)等。
(二)国家或本省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。
二、禁燃区和限制区范围
(一)禁燃区范围:耀州区禁燃区总面积3.4平方公里。范围是:城市规划区内东至漆水河,西至沮河,南至漆沮两河交汇处,北至锦阳新城东西三路。
(二)限制区范围为禁燃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,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永安办、天宝办、锦阳办3个办事处的部分村组。包括董家河镇、孙塬镇、照金镇等重点镇区,以及西延高速、210国道耀州段直观范围内。
三、工作要求
(一)高度重视,全面推进。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,在禁燃区内一律严禁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,已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在2017年底前完成改造或拆除任务。限制区内严禁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项目使用高污染燃料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各有关镇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禁燃区和限制区建设,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区政府备案。
(二)夯实责任,协调联动。各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区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烟污染治理工作的领导,按照“统筹规划、分块实施、协调配合,确保实效”的原则,明确工作任务,层层夯实责任。发改、经贸、住建、环保、城管、农业、财政等部门要按照“一岗双责”要求,共同做好禁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,并采取有效措施,支持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。发改、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煤炭销售市场监督管理,取缔城区及周边煤炭销售点;交警部门要在城区各主要路口设卡检查,禁止运煤车辆进入城区;禁燃区内的企事业单位、集中住宅区、餐饮门店、商户等均应在2017年11月15日前,对现存的烟煤进行彻底清理。企事业单位及职工家属院,存煤的清理工作由所在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;住宅小区、散户居民存煤的清理工作由所属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负责;餐饮门店、商户存煤的清理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;加快推进“气化耀州”工程,确保能源供应需求。由区住建局积极联系市燃气公司,加快燃气设施建设步伐,燃气、电力等单位要提供稳定、可靠、安全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服务。
(三)严格考核,强化监督。全面加强禁燃区建设,把禁燃区监管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督查考核,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,各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动员和巡查检查力度,依法查处在禁燃区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,在限制区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工业设施,生产、销售不符合标准生活用型煤的行为。对工作不力的,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。
(四)大力宣传,营造氛围。充分利用各类媒体,加大对禁燃区和限制区的划分、范围及要求的解读和宣传,引导社会广泛参与,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。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
2017年11月16日
(此件公开发布)